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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帮扶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供稿:本站|发布时间:2017/04/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展帮扶基金会资金的筹募,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切实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南京市帮扶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有利于扩展、壮大基金会,不断增强帮扶开发实力;有利于帮扶更多的贫困户、低收入户发展生产,增强收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是本基金会及其各办事处。 第二章资金的构成及募集 第四条 基金会资金构成:(1)原始基金及新增基金;(2)政府资助;(3)社会各界捐赠;(4)基金合法增值;(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出资人投入基金和接受捐赠,基金会应与出资人、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出资人、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基金会应当按照协议严格管好投入基金,合理使用受赠;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资人、捐赠人同意,且仍须用于公益事业。公益捐赠协议中有约定可以从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按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经费。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在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七条 捐赠人赠与,凭基金会捐赠收据,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税前列支优惠政策。 第八条 基金会及各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募捐和争取各级政府帮扶资金的资助,不断扩大基金会资金规模,做好基金增值收入的结付,并及时到账。第三章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基(资)金必须在确保安全、保值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 第十条 选择基金投放保值、增值方,必须以高度防范基金风险,确保万无一失为前提,由基金会理事会确认。各区投入市基金会的资金均由各地负责实施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与保值、增值方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存放基金的增值比例、结算时限、风险责任、违约责任。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限于保值、增值,不得直接使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使用资金包括基金增值资金和直接捐赠的资金。按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可使用经费为上年基金增值收入和募集捐赠资金的百分之七十,其余百分之三十应当归入基金,实现滚动发展。定向捐赠和捐赠人有明确意向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主要使用于本市帮扶开发项目,帮帮扶困户、低收入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尽快脱贫致富;资助经济薄弱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帮扶重点是产业开发项目、技能培训和资助贫困学生,产业帮扶开发项目的管理,按本会现行的《帮扶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基金会及各办事处,每年必须按年度制定业务经费使用预算计划,年终分级决算,进行审计并公示。 第五章工作费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费用应按规定支出,从严控制。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必须的支出,要节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经费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不含大额定向捐赠代转支出)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按实列支,不得预提或留有余额。其中,支给个人的20%,即总支出的2个点。 第十九条 工作经费支出的范围按国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执行;其中,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部分严格控制在工作经费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第二十条 各办事处每年工作经费,应当预先书面向基金会报送预算计划,经基金会集体讨论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于年底将当年实际支出的工作费用,按费用类别编制分类汇总表报送基金会。 第六章资金使用批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定期下达本会及各办事处年度资金使用额度,本会及各办事处根据各自的指标制订使用计划,向基金会提出分项使用申请,待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产业开发项目帮扶资金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区、街道、镇基金组织审核,基金会立项;在年度考核验收合格后,基金会项目经办人编制帮扶资金支出明细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审批下拨。 第二十三条 其他帮扶项目由项目承办人提出方案,分管负责人审核,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列支。 第二十四条 各办事处工作经费的批准程序,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付主要使用转账方式,拨付到所在地办事处,由办事处发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帮扶人。原始单据由各办事处先行审核接收,次年初交市基金会审计后,统一存入会计档案。 第七章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均应对上年财务进行审查,讨论批准当年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办事处经费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实施“精准帮扶”,确保帮扶资金真正惠及到贫困户、低收入户,用于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致富,并力求帮扶效果最大化,实现帮扶开发的可持续发展。视项目时限,一般一年期的每万元帮扶资金,原则上要帮帮扶困户、低收入户一户以上,帮扶经济效益力求达到一比二以上。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和中华慈善信息平台、南京老区网、《南京老区》等向社会公布基(资)金的募集、运作使用、帮扶效果等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账户,实行基金会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质的财会人员,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规定,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同时制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做到依法按规定办事。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监督,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基金会资金,包括增值收益和各项捐赠,发现违规违法现象及时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帮扶项目承担单位和接受资助的单位、个人,其帮扶效益突出的,可优先享受下年度项目帮扶资助。对受扶持项目不重视、实施不认真,达不到扶持要求的,下年度不再列入;问题严重的或者捐赠人要求终止的,可以停止实施项目扶持。 第三十四条 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和受扶单位、个人,必须将帮扶资金用于规定范围,不得挪用它用;弄虚作假骗取的帮扶资金一律限期退还,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活动,对帮扶资金募集、捐赠贡献大、资金管理使用好、帮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老区帮扶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即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帮扶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展帮扶基金会资金的筹募,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切实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南京市帮扶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有利于扩展、壮大基金会,不断增强帮扶开发实力;有利于帮扶更多的贫困户、低收入户发展生产,增强收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是本基金会及其各办事处。
第二章资金的构成及募集
第四条 基金会资金构成:(1)原始基金及新增基金;(2)政府资助;(3)社会各界捐赠;(4)基金合法增值;(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出资人投入基金和接受捐赠,基金会应与出资人、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出资人、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基金会应当按照协议严格管好投入基金,合理使用受赠;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资人、捐赠人同意,且仍须用于公益事业。公益捐赠协议中有约定可以从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按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经费。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在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七条 捐赠人赠与,凭基金会捐赠收据,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税前列支优惠政策。 第八条 基金会及各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募捐和争取各级政府帮扶资金的资助,不断扩大基金会资金规模,做好基金增值收入的结付,并及时到账。
第三章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基(资)金必须在确保安全、保值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 第十条 选择基金投放保值、增值方,必须以高度防范基金风险,确保万无一失为前提,由基金会理事会确认。各区投入市基金会的资金均由各地负责实施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与保值、增值方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存放基金的增值比例、结算时限、风险责任、违约责任。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限于保值、增值,不得直接使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使用资金包括基金增值资金和直接捐赠的资金。按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可使用经费为上年基金增值收入和募集捐赠资金的百分之七十,其余百分之三十应当归入基金,实现滚动发展。定向捐赠和捐赠人有明确意向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主要使用于本市帮扶开发项目,帮帮扶困户、低收入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尽快脱贫致富;资助经济薄弱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帮扶重点是产业开发项目、技能培训和资助贫困学生,产业帮扶开发项目的管理,按本会现行的《帮扶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基金会及各办事处,每年必须按年度制定业务经费使用预算计划,年终分级决算,进行审计并公示。
第五章工作费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费用应按规定支出,从严控制。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必须的支出,要节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经费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不含大额定向捐赠代转支出)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按实列支,不得预提或留有余额。其中,支给个人的20%,即总支出的2个点。 第十九条 工作经费支出的范围按国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执行;其中,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部分严格控制在工作经费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第二十条 各办事处每年工作经费,应当预先书面向基金会报送预算计划,经基金会集体讨论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于年底将当年实际支出的工作费用,按费用类别编制分类汇总表报送基金会。
第六章资金使用批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定期下达本会及各办事处年度资金使用额度,本会及各办事处根据各自的指标制订使用计划,向基金会提出分项使用申请,待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产业开发项目帮扶资金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区、街道、镇基金组织审核,基金会立项;在年度考核验收合格后,基金会项目经办人编制帮扶资金支出明细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审批下拨。 第二十三条 其他帮扶项目由项目承办人提出方案,分管负责人审核,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列支。 第二十四条 各办事处工作经费的批准程序,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付主要使用转账方式,拨付到所在地办事处,由办事处发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帮扶人。原始单据由各办事处先行审核接收,次年初交市基金会审计后,统一存入会计档案。
第七章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均应对上年财务进行审查,讨论批准当年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办事处经费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实施“精准帮扶”,确保帮扶资金真正惠及到贫困户、低收入户,用于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致富,并力求帮扶效果最大化,实现帮扶开发的可持续发展。视项目时限,一般一年期的每万元帮扶资金,原则上要帮帮扶困户、低收入户一户以上,帮扶经济效益力求达到一比二以上。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和中华慈善信息平台、南京老区网、《南京老区》等向社会公布基(资)金的募集、运作使用、帮扶效果等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账户,实行基金会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质的财会人员,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规定,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同时制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做到依法按规定办事。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监督,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基金会资金,包括增值收益和各项捐赠,发现违规违法现象及时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帮扶项目承担单位和接受资助的单位、个人,其帮扶效益突出的,可优先享受下年度项目帮扶资助。对受扶持项目不重视、实施不认真,达不到扶持要求的,下年度不再列入;问题严重的或者捐赠人要求终止的,可以停止实施项目扶持。 第三十四条 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和受扶单位、个人,必须将帮扶资金用于规定范围,不得挪用它用;弄虚作假骗取的帮扶资金一律限期退还,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活动,对帮扶资金募集、捐赠贡献大、资金管理使用好、帮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老区帮扶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即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帮扶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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